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2號
- 原告
- 殷姿吟
- 原告
- 尹台
- 原告
- 張家宏
- 原告
- 張振偉
- 被告
- 鳳翔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修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起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先後於同年月11日及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