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4號
- 原告
- 林世仁
- 被告
-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萬6,044元(計算式:2,268,000元+【人民幣716,000元5.109即臺灣銀行起訴當日人民幣現金兌換新臺幣匯率】=5,946,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905元。另原告並未於起訴狀中敘明被告與訴外人廣東百瑞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廣東百瑞公司)之關係為何?又原告何以得以請求被告代為給付廣東百瑞公司所每月給付原告之人民幣4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補正上述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