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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9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張志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沛翎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 萬元,參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13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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