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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5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6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明悌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正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出印象國際有限公司、李英慈、凱蒂創意有限公司、張采 、張智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張智仁如何與李英慈有共同詐騙之侵權行為。

二、請釋明張智仁如何以其姐名義為凱蒂創意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此與張智仁及張采 共同詐騙有何關聯?

三、請釋明張智仁、李英慈、張采 有何共同詐騙行為。

四、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種類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3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五人共同侵權行為,惟關於債務人張智仁、李英慈、張采 間是否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尚待釋明。倘聲請人未能釋明上開補正事項,請具狀更正聲明請求事項。如有分別主張債務人侵權行為,且各債務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始為適法。

五、請釋明對債務人凱蒂創意有限公司為請求之原因事實,究為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並提出其解散前、後之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暨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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