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5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53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程星豪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神聯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豐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陸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