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5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58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代理人
- 何有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德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林志和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徐正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壹仟壹佰捌拾伍萬伍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