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6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6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蘇雍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群智不動產有限公司台灣房屋大直特許加盟店
- 法定代理人
- 卓偉程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泰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