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3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9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朋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寶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朋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暨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