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勝宏、呂金泰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高章、潔芯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92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陳高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潔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壹仟貳佰貳拾伍元,及(一)其中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玖佰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其中新臺幣陸拾參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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