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協富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泰文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云晟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文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叁仟叁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