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豪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兼法定代理 陳罔店
- 即債權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瑞光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大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豪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罔店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