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31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川詰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莊琇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卷面未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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