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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4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鉅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飛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文。故和解筆錄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飛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債權人曾就該債權和解成立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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