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4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7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鉅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飛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文。故和解筆錄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飛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債權人曾就該債權和解成立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