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8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85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游張月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鶴齡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秀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債務人董健弘、蔡秀明非支票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其聲請人之請求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