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1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17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和泰廣告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維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依聲請狀所附資料,委託刊登廣告名義人為「宅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請陳明究係「宅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或「郭維鴻」與聲請人訂立契約,負有給付刊登費用之債務?如係前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名稱;如係後者,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