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5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55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世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劉秋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劉秋香是聲請人還是法定代理人,請陳明正確名稱。
二、卷面未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三、相對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