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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余仁彬

  • 原告
    俞秉澤(原名:俞彥丞)
  • 被告
    巨吉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73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俞秉澤(原名俞彥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巨吉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大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余仁彬 一、債務人巨吉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大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余仁彬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本於票據關係對債務人主張支付票款,並提出以「巨吉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之3紙支 票為據,惟查余仁彬非發票人僅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該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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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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