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8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5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曉民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內之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