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6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5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邱心怡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阿波羅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佳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一)其中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二)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起;(三)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四)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五)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六)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七)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另對張美惠聲請發支付命令,查聲請狀未載明張美惠之住、居所,經本院裁定命其補正之,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此部分之聲請程式為不合法,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