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廖松岳、林勝紘
- 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勝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蘇逸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壹仟零玖萬陸仟陸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92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勝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勝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逸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壹仟零玖萬陸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億捌仟伍佰伍拾陸萬零伍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參萬壹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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