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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6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60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曹家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薇婷即巨廣室內裝修工程行

      巫清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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