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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9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91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智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少峰
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劉宇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吳俊賢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豐原分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俊賢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豐原分班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吳俊賢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設址臺中市豐原區及居住所新北市永和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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