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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9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91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智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少峰
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劉宇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文琪即崴爾斯美語補習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相對人之名稱究為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抑為崴爾斯美語補習班?抑為崴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或其他名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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