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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52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惠琴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榮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守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賴玉秀發支付命令,前經本院命聲請人釋明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為何,聲請人仍執聲請時所提出之承諾書為據,未針對承諾書所載債務之發生原因事實為釋明,此部分未盡釋明之責,應予駁回。又,債務人榮聖營造有限公司部分,聲請人就其中新台幣500萬元請求部分,提出案外人力榮營造有限公司開立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為據,核與本件債務人無關,該部分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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