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7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4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定方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環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荊 皋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鄭大川
鄭義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參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