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黃文德、徐曼君即禾順水果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76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文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曼君即禾順水果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陸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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