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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7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76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英雄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麒中主任委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奇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提出已合法通知催告債務人之證明,聲請人雖具狀陳報,仍未提出催告資料以釋明,核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要件不符,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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