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9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98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迪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鍇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臺中市私立那瓦蒂音樂短期補習班、鍾靚白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靚白、臺中市私立那瓦蒂音樂短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依狀附訂單、銷貨單資料,買賣契約之相對人為「臺中市私立那瓦蒂音樂短期補習班」而非鍾靚白,聲請人以其為連帶債務人而為請求,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又,「臺中市私立那瓦蒂音樂短期補習班」營業處所登記在臺中市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