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0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09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富達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劉伊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鼎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慶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聲請狀上未載明對馮棟森請求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施慶鴻之依據,聲請人於同年6月1日、6日仍未見陳明對施慶鴻請求原因事實資料,是聲請人對施慶鴻之聲請部分,應與未補正同視,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