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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76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767號

聲請人
蘇宗粲(即章青駒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767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0001│冠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X-894-0 │1 │530 │├──┼──────────┼─────────┼──┼──┤│0002│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88925-7 │1 │1000│├──┼──────────┼─────────┼──┼──┤│0003│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88926-3 │1 │1000│├──┼──────────┼─────────┼──┼──┤│0004│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88927-9 │1 │1000│├──┼──────────┼─────────┼──┼──┤│0005│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88928-4 │1 │1000│├──┼──────────┼─────────┼──┼──┤│0006│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88929-0 │1 │1000│├──┼──────────┼─────────┼──┼──┤│0007│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88930-6 │1 │1000│├──┼──────────┼─────────┼──┼──┤│0008│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88931-3 │1 │1000│├──┼──────────┼─────────┼──┼──┤│0009│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88932-8 │1 │1000│├──┼──────────┼─────────┼──┼──┤│0010│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88933-4 │1 │1000│├──┼──────────┼─────────┼──┼──┤│0011│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88934-0 │1 │1000│├──┼──────────┼─────────┼──┼──┤│0012│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88935-5 │1 │1000│├──┼──────────┼─────────┼──┼──┤│0013│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88936-1 │1 │1000│├──┼──────────┼─────────┼──┼──┤│0014│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88937-7 │1 │1000│├──┼──────────┼─────────┼──┼──┤│0015│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88938-4 │1 │1000│├──┼──────────┼─────────┼──┼──┤│0016│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88939-9 │1 │1000│├──┼──────────┼─────────┼──┼──┤│0017│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8478-7 │1 │828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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