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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3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39號

聲請人
郭慶裕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639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0001│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497-4 │1 │1000│├──┼────────────┼───────┼──┼──┤│0002│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498-6 │1 │1000│├──┼────────────┼───────┼──┼──┤│0003│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499-8 │1 │1000│├──┼────────────┼───────┼──┼──┤│0004│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500-1 │1 │1000│├──┼────────────┼───────┼──┼──┤│0005│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501-3 │1 │1000│├──┼────────────┼───────┼──┼──┤│0006│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7-NX-281-0 │1 │150 │├──┼────────────┼───────┼──┼──┤│0007│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X-725-6 │1 │386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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