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韓蔚廷、陳祖培、曾國烈、鍾隆毓、童兆勤、陳建平
-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呂淑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飛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冰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冰冰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游弘誠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書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呂淑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李冰冰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9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所示,其名下財產僅有於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2元、9 元、8 元、100 元。另查其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保險為醫療型保險故無解約金,而於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經函查結果,債務人持有之股數為0 股,亦無未領股票及現金股利。此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5 月17日國壽字第1050050848號函、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5 月21日聲明異議狀等附卷可參。是以,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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