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莊新清、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玉萍、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龔芷儀、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飛宏、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莊新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龔芷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11 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4年消債清字第104號裁 定在卷,其名下僅有裕隆汽車,出廠年份為西元1990年,衡情已無殘餘價值,並無其他財產,復查無人壽保單,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各附卷可稽,本院於105年11月2日(發文日期)以北院隆105司執消債清晴字第52號函通知債權人及債務 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未據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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