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莊新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龔芷儀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11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4年消債清字第104號裁定在卷,其名下僅有裕隆汽車,出廠年份為西元1990年,衡情已無殘餘價值,並無其他財產,復查無人壽保單,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各附卷可稽,本院於105年11月2日(發文日期)以北院隆105司執消債清晴字第52號函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未據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