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莊新清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代理人
- 周玉萍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龔芷儀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陳飛宏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如玉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楊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11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4年消債清字第104號裁定在卷,其名下僅有裕隆汽車,出廠年份為西元1990年,衡情已無殘餘價值,並無其他財產,復查無人壽保單,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各附卷可稽,本院於105年11月2日(發文日期)以北院隆105司執消債清晴字第52號函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未據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