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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
    黃麗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朝掌花旗何新台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麗娟 代 理 人 鄭凱鴻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黃朝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債務人名下中華郵政台北漢中街郵局帳戶存款新臺幣(下同)894元、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存款1,134元及國泰人壽三筆保單預估解約金合計75,868元 (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經債權人同意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77,896元到院分配,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至債務人名下另有車牌號碼000-000之機車一部,出廠年份為西 元2003年,堪認無殘餘價值而無變價實益,併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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