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6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66號

聲請人
林義順即林明德之繼承人
聲請人
林義雄即林明德之繼承人
聲請人
林義盛即林明德之繼承人
聲請人
林陳靜即林明德之繼承人
相對人
特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原聲請人林明德擔保一切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4年2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400萬元,約定104年4月3日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詎相對人屆期迄未清償分文,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本票等件正本為證。且本院於105年8月3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然卻無人收受送達,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抵押權人林明德嗣於105年2月16日死亡,由其繼承人林陳靜、林義順、林義雄、林義盛等4人繼承,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