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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才鋒莊宏榮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00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楊才鋒 相 對 人 莊宏榮 關 係 人 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楊正榮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 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 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債務人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擔保伊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99年11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129年11月2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登記。 嗣債務人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予相對人莊宏榮,並於104年9月3日辦理信託登記。又債務 人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4年4月30日、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20日、104年7月21日、104年7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五筆,分別為4,500萬元、4,000萬元、240萬元、720萬元、950萬元,約定按期清償,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詎債務人自105年6月13日起未按期履行,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億0,410萬元及如附表二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其中前開4,500萬及4,000萬元兩筆借款,業已另案向他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故就預估另案抵押權拍定後受償不足額1,780萬元及其餘三筆欠款,合計3,690萬元,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綜合授信契約、約定書2紙、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5紙、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次查債務人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雖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莊宏榮,依首揭規定,其上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本院於105年10月21日發 文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即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表示否認聲請人主張之債權存在,且存款業經聲請人扣抵取償等情。惟查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及債務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查經本院將相對人等陳述意見轉知聲請人,為聲請人所否認,且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聲請人業已提出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5紙、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 逾期未繳通知函等件影本為憑,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五、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 │附表一: 105年度司拍字第500號 │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01 │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三 │596 │建│1000 │18010分之241 │ │ │ │ │ │ │ │ │ │ │ │ │ ├──┼───┼────┼───┼───┼────────┼─┼──────┼───────┼───────────────┤ │002 │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三 │596-1 │建│801 │18010分之241 │ │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719 │臺北市大安區信│仁愛段三小段59│鋼筋混凝土造 │五層 164.47 │陽台 18.12│1分之1│含共有部分持份 │ │ │ │義路4段233號5 │6、596-1地號 │ │ │ │ │ │ │ │ │樓 │ │ │ │ │ │ │ ├──┼───┼───────┼───────┼───────┼───────────┼─────┼───┼────────┤ │002 │1769 │臺北市大安區信│仁愛段三小段59│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二層 1425.63 │ │35分之│含共有部分持份 │ │ │ │義路4段235號地│6、596-1地號 │ │ │ │1 │ │ │ │ │下二層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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