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75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7534號
- 聲請人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沖本一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賀晟建材有限公司、冠進工程有限公司、冠均開發有限公司、洪自明、高全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753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賀晟建材有限公司、冠進工程有限公司、冠均開發有限公司、洪自明、高全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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