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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克威

  • 原告
    新東北電力高壓設備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趙喜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531號聲 請 人 新東北電力高壓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克威 相 對 人 趙喜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附表: 105年度司票字第2531號 │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001 │104年6月11日 │17,000,000元│104年8月24日 │ │ ├──┼───────┼──────┼───────┼─────┤ │002 │104年10月27日 │10,000,000元│104年12月15日 │TH0000000 │ ├──┼───────┼──────┼───────┼─────┤ │003 │104年12月7日 │6,400,000元 │104年12月31日 │TH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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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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