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慧源、吳啟章
- 當事人進泉有限公司、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淑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637號聲 請 人 進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源 相 對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相 對 人 張淑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3紙,付款地在臺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附表: 105 年度司票字第2637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001 │104年9月16日│ 73,500元 │104年11月25日 │BM 0000000│ ├──┼──────┼─────┼───────┼─────┤ │002 │104年9月16日│147,000元 │104年12月25日 │BM 0000000│ ├──┼──────┼─────┼───────┼─────┤ │003 │104年9月16日│231,272元 │104年12月25日 │BM 0000000│ ├──┼──────┼─────┼───────┼─────┤ │004 │104年9月16日│115,636元 │104年11月25日 │BM 0000000│ ├──┼──────┼─────┼───────┼─────┤ │005 │104年8月17日│206,830元 │104年9月30日 │ZC 0000000│ ├──┼──────┼─────┼───────┼─────┤ │006 │104年8月17日│141,020元 │104年9月30日 │ZC 0000000│ ├──┼──────┼─────┼───────┼─────┤ │007 │104年8月17日│131,619元 │104年10月10日 │ZC 0000000│ ├──┼──────┼─────┼───────┼─────┤ │008 │104年8月17日│131,619元 │104年11月10日 │ZC 0000000│ ├──┼──────┼─────┼───────┼─────┤ │009 │104年8月17日│131,619元 │104年12月10日 │ZC 0000000│ ├──┼──────┼─────┼───────┼─────┤ │010 │104年8月17日│131,619元 │105年1月10日 │ZC 0000000│ ├──┼──────┼─────┼───────┼─────┤ │011 │104年8月17日│ 65,811元 │105年2月10日 │ZC 0000000│ ├──┼──────┼─────┼───────┼─────┤ │012 │104年9月14日│236,913元 │104年10月10日 │ZC 0000000│ ├──┼──────┼─────┼───────┼─────┤ │013 │104年9月14日│236,913元 │104年11月10日 │ZC 0000000│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