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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書豪

  • 原告
    千億興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德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829號聲 請 人 千億興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豪 相 對 人 黃德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票 面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105年度司票字第2829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 期 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 │001 │104年12月30日 │2,500,000元 │105年1月15日 │105年1月15日 │TH0000000 │ │ ├──┼───────────┼───────────┼───────────┼───────────┼─────────┼───────┤ │002 │105年1月12日 │680,000元 │ 未 載 │105年1月15日 │CH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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