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9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937號
- 聲請人
- 泰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得全
- 相對人
-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章
- 相對人
- 張淑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附表: 105年度司票字第9937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001 │104年8月19日│ 931,660元 │105年1月10日 │ZC 0000000│├──┼──────┼──────┼───────┼─────┤│002 │104年8月19日│ 931,658元 │105年2月10日 │ZC 0000000│├──┼──────┼──────┼───────┼─────┤│003 │104年8月19日│ 465,828元 │105年3月10日 │ZC 0000000│├──┼──────┼──────┼───────┼─────┤│004 │104年9月16日│1,599,431元 │104年12月30日 │ZC 0000000│├──┼──────┼──────┼───────┼─────┤│005 │104年9月16日│1,599,431元 │105年1月30日 │ZC 0000000│├──┼──────┼──────┼───────┼─────┤│006 │104年9月16日│1,599,431元 │105年2月28日 │ZC 0000000│├──┼──────┼──────┼───────┼─────┤│007 │104年9月16日│1,599,432元 │105年3月30日 │ZC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