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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312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世浩 相 對 人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李岱蓁(原名:李雪娥) 陳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及其原負責人陳木蓮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函文,惟該文書屢遭退件,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函、信封、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及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 三、查本件相對人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大公司)業於民國105年6月14日經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05309867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未經選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董事為法 定清算人,列為本件相對人信大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派員查訪,信大公司現未設立於其登記址即臺北巿大安區敦化南路1段270巷10號2樓之2,於2年前即已搬離,有該分局105年10月21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537718500號函在卷可稽。且信大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陳木蓮及李岱蓁均設籍於「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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