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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43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430號

聲請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理人
楊曉芬
相對人
明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丁啟和
相對人
朱清涼
○           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64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7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23146871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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