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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7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71號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美慧
相對人
世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韋月雲
相對人
相對人
歐陽阮阿嬌(即歐陽傳賢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二之第三行中關於「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參拾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理由欄二之第四行之計算式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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