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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647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47號

聲請人
暢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44萬元,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742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本案訴訟(本院105年度建字第84號)判決相對人完全敗訴確定,足證相對人並無損害發生,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存字第7427號及105年度取字第2085號卷宗,本件提存物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7月11日取回在案,有本院發還提存金領款收據附於上開取字卷內可稽。是本件提存物既經聲請人取回而不存在,聲請人即無再行聲請返還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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