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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84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847號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
相對人
儀陽機電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蕭建忠
相對人
黃健平
人           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蕭進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98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被告即相對人蕭建忠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萬1391元及登報費300元,合計5萬1691元。是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百分之九十八為5萬06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1034元【計算式:51,691-50,657】由相對人蕭建忠賠償聲請人,並各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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