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9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960號
- 聲請人
- 天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盛鈺
- 相對人
- 環遊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郎
呂佳燕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存字第六三零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而在保全程序,債權人依法院之命為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而供擔保,執行法院並已實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執行,自須待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程序,始得謂與上開條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25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44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整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63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已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之聲請(案號: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163號),復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聲字第516號對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為公示送達,催告相對人於20日期間內行使權利而迄未行使等情,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5月30日解散,未經選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列為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民事撤回執行狀、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民事公示送達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擔保提存、假扣押強制執行及公示送達事件卷宗審核,查屬無訛,且該假扣押強制執行處分亦經撤銷在案,按諸上開說明,應認訴訟業已終結。相對人於前開訴訟終結後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