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24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24號

聲請人
采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鳳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朶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又聲請人本件聲請狀未蓋用聲請人公司大章,應於3日內到院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