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66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66號

聲請人
朱德昌即美商艾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
聲請人
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相對人
美商艾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美商艾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朱德昌為美商艾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艾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美商艾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入明細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暨證明書等文件呈送在案,經徵得朱德昌之同意為美商艾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朱德昌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帳冊清表、保存人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司字第471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