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66號
- 聲請人
- 朱德昌即美商艾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
- 聲請人
- 人
- 代理人
- 陳長文律師
- 相對人
- 美商艾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美商艾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朱德昌為美商艾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艾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美商艾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入明細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暨證明書等文件呈送在案,經徵得朱德昌之同意為美商艾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朱德昌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帳冊清表、保存人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司字第471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