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芳
- 相對人
- 宏洲國際水產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事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宏洲國際水產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9 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